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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清朝巡抚一般是省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,这一职务集地方行政、司法、吏治、军事等大权于一身。同时也是中央联系地方重要的桥梁之一。用现在的话来说相当于省长这样的一个职务,但是它和现在意义上的省长有很多的不同,下面将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阐述:
巡抚的来源
巡抚这一制度其他朝代都无,最初起源于明朝。明洪武二十四年(1391年)命太子朱标巡抚陕西,这是巡抚之名的由来,但与后来的巡抚制度无关。明宣德五年(1430年)皇帝派遣六侍郎往各地督理税粮,此为巡抚专设之始。其一开始为临时性的差遣官,在明朝中后期逐步开始向常设的地方官转化。
清朝建立后,因为疆域辽阔、民族众多、社会风俗各异、更为了加强实际统治地方的需要,全面继承了明朝巡抚这一制度,并在实际的统治过程中不断的对其进行调整,让这一制度日趋完善,最终使得巡抚成为总管一省地方军政、民政的封疆大吏。
巡抚的职务和权力
《清朝文献通考》里面说:“我朝(清朝)则巡抚各有定员,分寄以守土之责,以京朝官之衔兼统民事,略如古之行台省及元之行中书省。其有专设总督者,亦必以督臣兼巡抚事。显然,惟有巡抚“于一省文职无所不统” ,他为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,即省长。但是,巡抚也管军事,总督对所辖之巡抚民事也无所不统。具体来说,巡抚职权包含以下方面:
第一,既是地方官,又是京官。
清代巡抚是坐镇地方的封疆大吏,统揽一省或数省之军政,同时又是皇帝在地方的直接代理人,所以与一般地方官不同,其使用关防作为权力的凭证,而不是官印,带有钦差性质;像朝中官员一样参加“京察”考核,而不是与地方官一起参加“大计”考核。巡抚对地方重大事务的处理,必须秉承皇帝旨意进行,而清朝皇帝一般采取陛辞与陛见和颁发谕旨等措施对巡抚发布指示,并加强对巡抚的控制,进而通过巡抚将“惶惶圣旨”贯彻于地方。同时,巡抚坐镇地方,身为一省或数省的最高军政长官,除通过正式公文——题本向皇帝汇报地方事务的处理意见外,还必须通过与皇帝的私人信件——密折的形式,随时把地方发生的事情禀报皇帝,以便皇帝及时准确地了解地方状况,然后指示方略。
第二,无所不包的地方职权。
巡抚除具有地方最高的行政决策权、司法审结权和思想文化的控制权外,其监察权、军事职责都非常重要。巡抚的监察权包括三个方面:
(1)对所属文官布、按两司、学政以下,武官提督以下的各级官吏行使考核权,对所属文武官员缘事独具具本题参之权。
(2)对文职道、府以下,武职副将以下官员的提调权。这是皇帝赋予督抚的直接人事权,可以不经吏部任命地方官员,只报部备案。提调的范围因时因地而异,一般在50%左右。
(3)行取知县和向中央推荐各种官吏。督抚赋有经常性向中央推荐官吏之责;每三年一次,督抚还得将有守有为、声名卓著者“送京担任科道等官职,以收得人之效”。
在军事方面,巡抚有自己的直属部队——抚标。但是总督是一省或数省绿营的最高统帅,有直接指挥权,不设总督省份由巡抚负责。平时,巡抚要定期对绿营兵进行操练检阅。战时,总督亲自或指派辖区内提督、总兵指挥参战;巡抚则主要负责后勤供应,保障军用物资之需。此外督抚还有制定地方政策、法规即省例之权。可见,从大的方面讲,清代督抚是集行政、司法、监察、军事、思想、文化等诸权于一身,可谓无所不包,无所不统。
第三,既统又不“统”。
清代巡抚在地方有无所不包、无所不统之权,阖省文武属官无不对其俯首听命。然而,巡抚则并不以处理琐屑、繁杂的地方日常事务为己任,对地方事务只起决策、控制之效,即“正己率属,察吏安民”。才是其主要责任目标。巡抚作为地方政治中心的长官、省政府的首领,一切地方事务的处理都须巡抚用正式公文——题本向皇帝汇报。也就是说,只有巡抚或总督有权与皇帝正式联系地方事务,但具体的事务则由省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处理。
以上就是清代巡抚所掌握的权力,作为地方的封疆大吏,他对地方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,也是中央控制地方最主要的帮手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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